焦示管办〔2018〕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驻区机构: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焦作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中部分内容的通知》(焦政办〔2018〕6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经区管委会同意,对《示范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焦示管办〔2018〕12号)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其余内容仍按照原文件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文件第17项“9月底前,厂区内汽车运输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改造,3吨以下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改用电动车或LNG等清洁能源车辆,3吨及以上叉车或重型装卸车辆必须使用国三以上燃油车辆,未完成改造的车辆依法停驶”,修订为“9月底前,厂区内汽车运输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其中,3吨以下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改用电动车或LNG等清洁能源车辆,3吨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不能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或更换”。
二、将原文第26项“城区内拆迁工地应在市城管局和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进行备案,凡达不到以上要求或未在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备案审批的拆迁工地一律不得动工”,修订为“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
请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认真按照修订后的内容积极推进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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