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示范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2020-12-07
  • 标  题关于印发《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焦示管文〔2020〕64号
  • 发布时间2020-12-07
关于印发《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2-14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0127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我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69、《焦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焦政〔202021)、《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示管文20195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区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具体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一般以上突发事件。

2)超出乡镇街道应急处置能力或跨乡镇街道的各类突发事件。

3)需要管委会出面处理或指导的各类突发事件。

1.4分类分级

1)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2)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一般突发事件细分为严重/一般级,分别用IV-A级和IV-B级表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未明确列入专项应急预案的偶发突发事件的级别按照相近或相似的专项应急预案标准确定。

1.5响应分级与应对原则

1)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分级标准原则上与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相对应,分为四级响应,分别是: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IV-A/IV-B)。各类突发事件具体的响应分级标准应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未明确列入专项应急预案的偶发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按照相近或相似的专项应急预案标准确定。

2)发生一般突发事件(IV级)(IV-B级)时,由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突发事件牵头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响应处置。发生一般突发事件(IV级)(IV-A级)时,由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发生较大突发事件(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时,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

3)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上级应急预案规定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指挥协调的,从其规定;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

1.6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工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4)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党工委、管委会统筹指导,协调全区应急资源予以支持。事发地政府在本级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救援组织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6)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7应急预案体系

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管委会及其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本预案上与《焦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7.1应急预案

1管委会及其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由管委会及其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管委会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管委会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3)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4)区应急预案体系见:附件1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应急预案体系。

1.7.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是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管委会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分解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到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中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区应急组织体系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11个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乡镇街道应急组织机构和专家组等五部分组成。

示范区应急组织体系架构具体见附件2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应组织体系。

2.1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 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设置

区管委会成立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长:管委会主任

常务副总指挥长: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长:各位管委会副主任

          员:区综合办公室、区纪委(监察工委)、区组织部(人社局)、区宣传部(网信办)、区文体局、区群团部、区统战部(民宗局)、区政法委(信访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工信局金融工作局、区科创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局公安分局、高新检察室、司法分局、市场监管局(工商分局、食药监分局、质监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警高新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分局等主要负责人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1.2总指挥部及其成员职责

2.1.2.1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全区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3)向市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报告我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4)审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

5)部署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和总结经验教训。

6)决定对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的奖惩。

7)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8)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9)督促、检查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

10)督促、检查相关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

11)承担上级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2.2总指挥部领导主要职责

1)总指挥长主持和领导全区应急管理工作。

2常务副总指挥长协助总指挥长工作。

3)副总指挥长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其分管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和其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3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遵照总指挥部的相关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

3)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4)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防范、应急资源支持保障工作。

2.1.2.4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

2)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运转。

3)指导协调专项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

4)向总指挥部提交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情况报告。

5)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6)参与各类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助。

7)协助总指挥部做好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8)协调专项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

9)协调做好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2.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设置

1)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管委会同意建立11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区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2)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如果不属于专项应急预案的范畴,由党工委、管委会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

3)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的领导、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4)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其具体职责见各专项应急预案。

2.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

2)负责相关专项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

3)承担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2.3.1现场指挥部的设置

1)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后,原则上由总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政府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置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资料保障、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医疗保障、救灾物资保障、安保交通、通信保障、后勤保障、调查评估等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可根据现场实际需求情况适当增减。

2)发生一般突发事件(IV-B)级后,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IV-A)级后,由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突发事件应急牵头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政府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置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资料保障、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医疗保障、救灾物资保障、安保交通、通信保障、后勤保障、调查评估等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可根据现场实际需求情况适当增减。

2.3.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党工委、管委会有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在总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各现场工作组具体设置及其职责见各专项应急预案。

2.4乡镇街道应急组织及其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本级党委(党工委)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区级应急体系架构,完善本级应急体系。

2.5专家组及其职责

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监测预警

3.1风险防控

(1)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2)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4)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5)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6)冶金工贸、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7)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

8)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2风险监测

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生物灾害、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检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3风险预警

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等各类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3.3.1预警分级

(1)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并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可参考如下原则: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对其他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3.3.2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1)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2)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区管委会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越级上报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4)具体按照《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3.3.3预警措施

3.3.3.1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3.3.2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管委会除采取本预案3.3.3.1中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1)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2)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

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尤其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立即向区管委会报告,并向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县、区的政府通报。

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越级上报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3)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4)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7)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4.2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同时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指挥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区管委会报告。

4.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

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及时指导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应急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类别和级别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工作;根据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请求或工作需要,指挥或指导事发地突发事件的应对。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区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

、乡两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分级响应规定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突发事件应对的组织指挥。超出事发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区管委会根据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对。

2)现场指挥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政府现场指挥部管理。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政府的救援指挥部应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

驻焦解放军、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发地政府根据处置需要,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者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及时收集现场信息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款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者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有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我区经济发展稳定时,区管委会或经区管委会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发后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简要信息,并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管委会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国家、省、市、区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机制,由国家、省、市、区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响应结束

1)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抢险指挥部或者区级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7基本响应程序

区突发事件基本响应程序见附件3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突发事件基本响应程序。

5 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1)受突发事件影响,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对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依法给与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2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3)区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调查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其规定。

5.3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改、财政、公安、交通、工信、住建、水利、城管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管委会提出请求,向市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制定扶持我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6 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2)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应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林业、新闻宣传、通信发展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应急专家队伍:总指挥部和11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按照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事件分别设立专家库,并建立多种切实可行的联系方式,在应急处置突发事件中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7)基层信息员队伍: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基层网格员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8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邻近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村、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9)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引导、组织各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各种交流比赛,跨区域应急救援。

6.2财力支持

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运转日常经费。

(1)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区财政依规给予适当支持。

(2)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物资装备 

1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由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和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2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

3)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国资委)、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全区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物资储备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及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者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4科技支撑

(1)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区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应当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区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6.5应急通信

1)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由区工信局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组织实施。

2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辅助通信方式和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现场应配备现场紧急通讯系统,与指挥部保持通讯畅通,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告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等。

6.6医疗卫生

1)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

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3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逐步实现区、乡两级急救网络的整合。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6.7交通运输

1)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交通保畅、应急人员和物资运输等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挥调动各种交通工具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6.8社会治安

1)各类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和交通管制由公安分局和交警大队分别组织实施,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岗),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各类突发事件的保卫工作,由公安分局负责,对重要目标和重要设施进行保卫,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打、砸、抢、盗的犯罪活动;负责保卫党政机关和重要部门。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稳定。

6.9应急避难场所

1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2)城区可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确保避难人员简易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等需要。

3)进一步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7 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1)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2)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3)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4)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7.2预案审批与备案

1)总体应急预案由属地政府组织起草,按程序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政府名义印发,并报上级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上级相应部门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由本级政府办公室转发,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4)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本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中央驻示范区企业及省管、市管企业集团公司总部的总体应急预案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备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等应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6)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定演练规划,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的桌面推演、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2)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3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冶金工贸、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商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4)应急演练组织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7.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定期或适时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2)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应急管理形势的变化、应急预案演练和突发事件处置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定期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周期不超过三年。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修订应急预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宣传培训

1)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内容进行宣传,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当作为宣传重点。

2)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培训大纲或培训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3)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培训日常培训内容。

4)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7.6责任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督查督办事项。

2)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党工委、管委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本预案由区管委会组织制定,经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后发布实施,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修订。

2)区级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所称的政府及具有同等含义的表述均包含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本预案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管委会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专项应急预案类别

2.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应急组织体系

3.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突发事件基本响应程序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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