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18年1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下发,2021年6月18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2021〕10号)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起草了《示范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2月,为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了部门职责,规范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 许可管理。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战略,建设天蓝、地绿、水清、村美、民富的美丽乡村。同时,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改革和分工等精神,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调整至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省、市也相继印发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并要求抓好落实。为抓好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明确各有关部门分工和职责,科学制定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2021年6月18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2021〕10号) ,要求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是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绕不过去的一个重大课题。由于多种原因,目前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农民群众意见很大, 社会反映也很强烈,加强规范和管理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一是保障农民居住权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二是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建设美丽乡村的迫切需要。三是提高农民建房质量、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四是制止农村乱占耕地、实现农村建房集约节约用地的迫切需要。五是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迫切需要。

三、起草过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后,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区领导批示精神及工作安排,区农业农村局承担了《实施方案》起草工作。我们认真组织学习领会省市文件精神,深入研究,外出考察学习,草拟《实施方案》。通过借鉴外地敬仰,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许多创新亮点,以全面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2021年11月,我们将《管理办法》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家市直单位,以及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修改。2022年1月288日,《管理办法》经区党政班子会讨论通过。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部分。介绍了《管理办法》的实施依据和使用范围,明确了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的具体分工和职责,并对本办法的有关名词进行了解释。

第二章 规划编制部分。要求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不审批不开工的原则,乡镇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电力设施规划、居民点布局、抗灾防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按相关程序报上级审批。村庄规划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规划农村宅基地时,要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

同时,明确在编制区、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为村民住宅建设预留用地空间。充分挖掘村内荒坑、荒地等闲散土地资源,依法依规做好“一户多宅”的腾退和其他闲置宅基地的收回。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优先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

第三章 申请审批部分。明确了农户申请条件、提交资料、审批流程和不予审批的情形。

第四章 风貌管控部分。要求加强村貌管控。村庄规划应延续村庄传统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村民自建住房宜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第五章 建房管理部分。明确了农村房屋建设前期、中期和后期需要具备的开工建设条件及政府部分的监督管理好验收等,以及建设三层以上住宅的监管。

第六章 闲置宅基地利用部分。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对保留产权的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进行整理,对愿意放弃产权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回收。把零星分散的闲置宅基地倡导“一宅变四园”(即:游园、花园、果园、菜园);把成方连片的闲置宅基地建成文化生活广场、村庄景观、休闲健身场所;把有利用价值的闲置农房,开发成村史馆、图书室、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

第七章 监督管理部分。建立区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乡镇政府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负责宅基地监管,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特别是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乡镇结合部、公路沿线、乡道村道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乡镇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用地、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乡镇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部分。明确本办法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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