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高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分档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高新区管委会
2024年7月26日
高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分档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92 号)精神,根据焦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焦作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焦民〔2018〕327 号)、《焦作市民政局 焦作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焦民文〔2024〕41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根据《焦作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按照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困难原因、刚性支出等实际情况,在实施差额补助的基础上,实行农村低保家庭精准分类施保、分档救助,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更加科学、合理的确定农村低保对象类型及救助金额,提高农村低保保障和管理水平。
二、分类施保的认定
按照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结构、成员身体状况、致困原因、困难程度等实际情况合理分类定档,具体划分为A、B、C三个类别五个档次的保障类型。
(一)A类救助对象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家庭主要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且因患病有长期性医药支出,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家庭。
(二)B类救助对象分为两档。一档:家庭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或患重特大疾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二档:家庭成员中被认定为重症慢性病,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
(三)C类救助对象分为两档。一档:家庭遭遇突发性困难造成家庭人均收入暂时性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般困难家庭。二档:一般困难家庭中劳动能力低下人员。
三、分档救助标准的核定
按照《焦作市民政局 焦作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焦民文〔2024〕41号)通知,2024年7月1日起焦作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260元。根据农村低保对象类别实行分类核定,其中A类550元/人/月;B1类360元/人/月,B2类315元/人/月;C1类262元/人/月,C2类240元/人/月。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辖区低保救助的实际和特点,认真安排部署低保分类施保、分档救助工作,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排查复核,严格按照农村低保对象分类施保认定标准,重新认定保障对象,扎实做好在保对象待遇标准界定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分档救助是通过精准核算、实现精准救助,对现有农村低保制度进行的一次重要改革,也是精准救助工作的要求。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科学调度、周密安排、抽调精干力量,将低保分类分档救助工作摆在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首要位置,完成分类分档救助的要求,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确保工作质量。各乡镇(街道)要把推行低保分类施保、分档救助与提标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对在册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核查,按照低保对象家庭结构、成员身体状况、致贫原因、收支对比状况等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类,按A、B、C三类做好分类分档,核定后做好长期公示和动态管理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广泛宣传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分档救助的必要性以及低保审核确认程序,提高政策知晓率。要公开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增强工作透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督指导。区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工作指导,加强动态管理,对基层发现的问题和反馈的困难及时解决,坚决防止“人情保”、“关系保”。如有违规违纪情况,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农村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以上分类保障多种条件的,按照其中最高一项执行。调整农村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如遇焦作市民政局下发新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新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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